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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万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滑县高平镇后子厢村上山会、孙号印与刘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高平镇后子厢村上山会,孙号印,刘孟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万民初字第223号原告滑县高平镇后子厢村上山会负责人:孙号印原告孙号印,男,1970年10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孟昌,男,住址不详。原告滑县高平镇后子厢村上山会、孙号印诉被告刘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县高平镇后子厢村上山会、孙号印的委托代理人李希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孟昌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受理终结。原告滑县高平镇后子厢村上山会、孙号印诉称:被告刘孟昌系滑县老庙乡西中冉村村民,2011年1月22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至今拒不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刘孟昌系滑县老庙乡西中冉村村民,经查询滑县老庙乡派出所,该派出所辖区内没有刘孟昌的户籍信息,原告起诉被告刘孟昌,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高平镇后子厢村上山会、原告孙号印对被告刘孟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睢明合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德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