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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南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福德与贵州省遵义电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德,贵州省遵义电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南初字第23号原告王福德,男。被告贵州省遵义电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广电大楼。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中段。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福德与被告贵州省遵义电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王福德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0元(已减半)免予收取,退还原告王福德。审判员  莫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乾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