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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连全、徐有刚与谢子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全,徐有刚,谢子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刘连全,农民。原告徐有刚,农民。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瑞丰,特别授权。被告谢子臣,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全、徐有刚与被告谢子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连全、徐有刚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连全、徐有刚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全、徐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原告刘连全、徐有刚负担。审 判 长  桑秀青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蒲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