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商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9-08-14
案件名称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商初字第2240号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被告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业群审 判 员 徐延涌代理审判员 肖 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德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