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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卓立磊、童飞飞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卓立磊,童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特字第8号申请人:卓立磊。委托代理人:王盛。委托代理人:黄明。被申请人:童飞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卓立磊诉被申请人童飞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卓立磊撤回对被申请人童飞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计615.50元,由申请人卓立磊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