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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谢青波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青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刑初字第453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青波,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文盲,无业,住黑龙江省牡���江市。2004年9月1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1月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6年9月1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0月1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9年6月1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1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2年6月12日劳教期满释放。2013年3月2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于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广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诉刑诉(2013)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青波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11月14日、2013年12月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崇敏出庭支持公���,被告人谢青波及其辩护人李广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谢青波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与文化东路交叉口的中石油第18加油站出口,趁失主刘金利与骆乡龙协商处理车辆刮擦事宜不备之际,将刘金利放置在爱丽舍轿车副驾驶座位上的棕色布制手包一个盗走,内有现金184.1元、诺基亚牌5233型手机一部(价值304.66元)、银座贵宾卡一张(余额225.9元)、大润发购物卡一张(余额808.4元)。后被告人谢青波向北逃跑,骆乡龙见谢青波逃跑即怀疑谢青波刚才是实施了盗窃行为,遂向刘金利求证并报警。随后,刘金利开车载骆乡龙沿山大路向北追赶至和平路路口时未找到谢青波,骆乡龙遂下车往回寻找,待寻至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38-2号院门口时,适遇刚从院内洗包出来的谢青波,谢青波为抗拒抓捕,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剪刀威胁骆乡龙,被夺下后,谢青波又咬了骆乡龙的左手虎口处一口。后在骆乡龙的规劝下,谢青波拨打报警电话投案。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青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青波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其将盗窃的失主刘金利的包内财物翻找完后,被害人骆乡龙就过来将其搂住,因被害人信仰宗教,就劝其投案,其就心软了,其从口袋里拿烟想吸烟,顺手带出了剪刀,被害人就一把抢过了剪刀,然后把剪刀扔了,其没有拿剪刀威胁被害人,也不记得咬过被���人,其是自己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属实,其系文盲,公安机关以给其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对其诱供,笔录上有些字不认识,其没有要求公安机关或公诉机关给其宣读或解释。辩护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与事实不符:1、被告人谢青波在公安机关的三次供述中,二次供述是拿烟时带出剪刀,一次供述是拿出剪刀,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谢青波是拿烟带出剪刀这一常情,谢青波也没有威胁的行为和言语;2、虽然被告人谢青波的供述及被害人骆乡龙的陈述中均有被告人咬被害人的情节,但这应视为被告人谢青波在被害人抢走其剪刀时的本能反应,本能认定为威胁或暴力行为,且无被害人被咬后果的直接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谢青波咬了被害人这一情节;3、被告人谢青波拿出剪刀和咬被害人的行为没有达到刑法意义上的威胁和暴力程度;4、被告人谢青波与被害人没有发生厮打,被害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抓捕行为;5、被告人谢青波实施的盗窃行为已被行政处罚,不应再次受到刑事处罚;6、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抗拒抓捕的行为应发生在“当场”,但从现有证据看,被害人找到被告人谢青波时,被告人谢青波已从被害人的视野中消失了一段时间,被害人的抓捕行为没有连续性,不符合“当场”的法律规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青波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谢青波盗窃的数额不满2000元,亦不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宣告被告人谢青波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谢青波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与文化东路交叉口的中石油第18加油站出口,趁失主刘金利与骆乡龙协商处理车辆刮擦事宜不备之际,将刘金利放置在��丽舍轿车副驾驶座位上的棕色布制手包一个盗走,内有现金184.1元、诺基亚牌5233型手机一部(价值304.66元)、银座贵宾卡一张(余额225.9元)、大润发购物卡一张(余额808.4元)。后被告人谢青波向北逃跑至上述加油站对面的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38-2号院中。骆乡龙见谢青波逃跑即怀疑谢青波刚才是实施了盗窃行为,遂向刘金利求证并报警。随后,刘金利开车载骆乡龙沿山大路向北追赶至和平路路口时未找到谢青波,骆乡龙让刘金利先行返回,自己则下车往回寻找。待寻至上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38-2号院门口时,适遇刚从院内洗包出来的谢青波,谢青波为抗拒抓捕,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剪刀威胁骆乡龙,被夺下后,谢青波又咬了骆乡龙的左手虎口处一口,但骆乡龙扔抓住谢青波不放其逃离现场。后在骆乡龙的规劝下,谢青波拨打报警电话投案。认定上述事实,有公��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谢青波的户籍信息和表现材料、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副页)、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被告人谢青波的身份情况及表现情况,有前科,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办案说明、现金照片、手机照片、购物卡照片、剪刀一把,证实被告人谢青波盗窃的失主刘金利的现金184.1元、诺基亚牌5233型手机一部、银座贵宾卡一张、大润发购物卡一张及其它物品一宗,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还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带领被告人谢青波辨认了作案地点,找到并提取了谢青波为抗拒抓捕使用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3、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害人骆乡龙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其左手虎口有压印,皮肤有一点破损,但拍照片时显示不出来;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讯问被告人谢青波,没有以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名义对其作出许诺;5、济南市110报警服务台派警单,证实2013年3月24日13时29分许,接到号码为1560541****的电话报警,称一男子盗窃钱包,当日14时43分许,接到谢姓机主的手机(号码为013666318419)报警,称自己盗窃了一个包,要投案自首的事实;6、济南市大润发超市历下店出具的证明、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谢青波盗窃的失主刘金利的大润发购物卡中余额为808.4元、银座贵宾卡余额为225.9元;7、被害人骆乡龙的辨认笔录,证实实施盗窃及抗拒抓捕的男子系被告人谢青波,谢青波盗窃���钱包情况及威胁其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剪刀的情况;8、被告人谢青波的辨认笔录,证实其实施盗窃及扔掉钱包、剪刀的地点;9、失主刘金利的陈述,2013年3月24日中午13时50分许,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与文化东路交叉口中石油第十八加油站南口,其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鲁A5P6**的爱丽舍汽车与一名骑电动车的小伙子发生刮擦,二人协商处理事故时,有一名中年男子一直站在那名小伙子旁边跟小伙子说话,其给对象打电话,打完电话,小伙子告诉她,其放在副驾驶座上的钱包被刚才那名中年男子拿走了,其就开车与小伙子往和平路方向追那名中年男子,小伙子拿起电话报了警。二个人一直追到和平路与山大路交界口,没有找到那名男子,小伙子让其回加油站等着,自己下车再找一找,其就驾车回了上述加油站,但那名小伙子一直没有回来,其怀疑他们是一伙的,就开车回家了。其被盗的钱包内有现金184.1元、诺基亚牌5233型手机一部、银座贵宾卡一张、大润发购物卡一张及其它物品一宗;10、被害人骆乡龙的陈述、出具的说明,证实2013年3月24日13时15分许,其骑电动车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与文化东路交叉口中石油第十八加油站南口与一辆白色的雪铁龙汽车发生剐蹭,其与车主协商处理,车主打电话,汽车旁边站着一名中年男子,其以为这名男子与车主是一起的。该男子打开汽车副驾驶车门,从车上拿出一个钱包就往北跑了。其一看事情不对,就问车主是否认识那名男子,车主说不认识,车主开车载着他去追赶那名男子,其用自己的号码为1560541****的手机报了警。二人一直追到和平路与山大路交界口,没有找到那名男子,其就让车主先回上述加油站,自己下车继续找。当其走到山大路与文化东路交界口的加油站对面一个小区门口时,发现那名男子正从小区门口走出来,其趁对方不备,一下抓住了对方。对方想跑,其一直拽着对方不放手,在此过程中,那名男子从背包中拿出一把剪刀要捅他,被其夺过了,对方又用牙咬住了其左手虎口的位置,其一直没有放手。后其教育对方,要对方自己打电话报警,对方看其一直抓着不放,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赶到后,将这名男子带到公安机关了。还证实,在双方厮打过程中,骆乡龙被咬的虎口只是感觉有些痛,伤情并无大碍,伤口并不明显,也没有去医院治疗,没有产生任何费用;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抓获被告人谢青波的经过,谢青波被骆乡龙抓获后,在骆乡龙的规劝下,拨打报警电话投案;1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被告人谢青波盗窃的失主刘金利的诺基亚牌5233型手机鉴���价值304.66元;13、被告人谢青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均相吻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青波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谢青波系抢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青波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应予折抵刑期。被告人谢青波及其辩护人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本案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出具的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作案工具剪刀及被告人谢青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故被告人谢青波及其辩护人关于谢青波掏香烟顺带出了剪刀、没有咬被害人、没有威胁的行为或言语的辩解及辩护观点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谢青波关于公安机关诱供、没有给其宣读或解释讯问笔录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谢青波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辩解,而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没有对其诱供,被告人谢青波的文化程度虽然系文盲,但根据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更正情况及庭审表现,其有一定的读写能力,即使其辩称的有些字不认识属实,但亦当庭承认其并没有要求公安机关或公诉机关给其宣读或解释,并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摁手印,因此,应视为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依法作出的讯问笔录系被告人谢青波真实意思的表达,被告人谢青波完全理解并接受笔录上的内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谢青波的抗拒抓捕的行为没有达到刑法意义上的威胁或暴力程度、其发生的场所超出了刑法规定的“当场”、且已受到行政处罚,不应再次受到刑事处罚的辩���观点不能成立,现有有效证据证实,被告人谢青波掏出剪刀威胁被害人,这一威胁动作客观上足以使被害人产生被伤害的恐惧,事实亦是被害人夺下欲伤害自己的剪刀,在被害人夺走剪刀后,被告人谢青波随即又咬被害人的身体,这亦是明确的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暴力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刑法意义上的伤害结果,但被告人谢青波的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谢青波实施完盗窃行为随即被骆乡龙发现并随之沿谢青波逃跑的方向持续追赶,虽然被告人谢青波短暂的脱离了骆乡龙视线,但骆乡龙最终在该搜索区域内发现并抓获被告人谢青波,此过程应视为现场的延伸;被告人谢青波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盗窃被行政拘留的期限可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青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5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张秀娟人民陪审员  丁 惠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