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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潘卓彪、陆雅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武鸣县建设街262号。法定代表人张树勇,副支行长。委托代理人覃崇群,该支行职员。被告潘卓彪。被告陆雅勤。被告陆忠永。被告潘卓萱。被告潘卓刚。被告潘少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诉被告潘卓彪、陆雅勤、陆忠永、潘卓萱、潘卓刚、潘少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玉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