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中民终字第17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波与许燕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7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波,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霍建杰,北京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燕杰,女,1961年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卫民,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金辰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10号101室。法定代表人王金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婷,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北京金辰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陈波因与被上诉人许燕杰、原审第三人北京金辰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9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丽担任审判长,法官赵胤晨、卜晓飞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召集各方进行了询问,并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波的委托代理人霍建杰,被上诉人许燕杰的委托代理人胡卫民,原审第三人金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向陈波送达传票通知其参加庭审,传票上记载的应到时间为2013年10月22日下午14点30分。2013年9月22日,一审法院以陈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2013年10月8日,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缺席判决。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99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代理审判员  卜晓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