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仲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方利珍与西安航泰信息与控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利珍,西安航泰信息与控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方利珍,女,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航泰信息与控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璋,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方利珍与被执行人西安航泰信息与控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雁劳仲案字70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航泰信息与控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利珍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劳仲案字70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航泰信息与控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申请执行人方利珍以被执行人西安航泰信息与控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已依据生效裁决书为其办理完毕所申请养老保险事项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利珍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方利珍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3)雁仲执字第0010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