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盛曾文与广州市易源服饰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盛曾文,广州市易源服饰货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9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盛曾文,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易源服饰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曹永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崇德,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盛曾文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易源服饰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盛曾文申请再审称:申请人遭用人单位威胁、驱逐出厂,致使申请人6个月没工作,生活无着落,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侵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易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1年3月13日至同年9月29日劳动报酬18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合共72000元、诉讼费由易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曾盛文与易源公司虽然曾于2011年3月7日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1年3月13日实际解除,曾盛文此后未再回易源公司处,并于2011年3月15日就此劳动争议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后,曾盛文因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1)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070号],双方当事人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1、易源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前给付曾盛文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00元;2、易源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前为曾盛文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述调解协议第一、二项履行完毕后,曾盛文与易源公司因本次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上述调解协议是曾盛文与易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且易源公司已履行了上述调解协议。现申请人再次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2011年3月13日至同年9月29日劳动报酬及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曾盛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盛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审 判 员 庄幼英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