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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0-12-25

案件名称

吕冲胜与邢台市桥东区道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冲胜;邢台市桥东区道口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1124号 原告吕冲胜,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小学学历,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彦立,系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桥东区道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邢台市桥东区仓南路道口村村北。 负责人侯建忠,系该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冲胜与被告邢台市桥东区道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冲胜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冲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冲胜负担。 审判员  王金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