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法民初字第03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重庆恒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县安泰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刘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县安泰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刘铭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3668号原告重庆恒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老顶坡汽摩市场27幢14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0404-1。法定代表人周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明,男,汉族。被告开县安泰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办事处中原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77849907-6。法定代表人管拥军。被告刘铭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开县安泰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刘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恒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恒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重庆恒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冉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