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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海军、崔长友与崔长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崔长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123号原告王海军。被告崔长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地址:邯郸市曲周县曲周镇东关村2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崔长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军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王海军负担。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