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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吴其凤与韩红富、韩红伟、谭利珍、广州奥迩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韩某,韩*伟,谭*珍,广州奥迩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96号原告:吴某,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赵宏彬、胡莲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射洪县。被告:韩*伟,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谭*珍,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广州奥迩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韩某、韩*伟、谭*珍、广州奥迩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与被告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3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梁东坚人民陪审员  温锡文人民陪审员  梁锦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