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吴其凤与韩红富、韩红伟、谭利珍、广州奥迩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韩某,韩*伟,谭*珍,广州奥迩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96号原告:吴某,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赵宏彬、胡莲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射洪县。被告:韩*伟,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谭*珍,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广州奥迩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韩某、韩*伟、谭*珍、广州奥迩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与被告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3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梁东坚人民陪审员 温锡文人民陪审员 梁锦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