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夏斌诉被告马国祥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斌,马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保字第139号原告夏斌,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17日。被告马国祥,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斌诉被告马国祥(2013)邻水民初字第52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斌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将被告马国祥所有的住房予以查封。为其请求得到本院支持,原告夏斌提供了自己所有的住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马国祥所有的住房予以查封;二、将夏斌所有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杜慧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占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