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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熊梅霞与被告周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梅霞,周新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熊梅霞,女。委托代理人陆先建,男。被告周新发,男。原告熊梅霞与被告周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梅霞的委托代理人陆先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新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熊梅霞诉称:被告周新发于2011年9月19日和2013年6月1日因家庭所需,分两次向我借款共计4万元,并给我出具了两张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还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给付利息。被告周新发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新发于2011年9月19日和2013年6月1日因家庭所需,分两次向我借款共计4万元,并给我出具了两张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还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给付利息。原告熊梅霞以上述五份借款借据及保证书为证据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求。上述事实,由原告出具的条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其承诺及时还清欠款。逾期未还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周新发应承担违约责任。债务应当清偿,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新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00元,由被告周新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