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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文军与王明喜、朱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军,王明喜、朱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军。被执行人:王明喜、朱立生。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立生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张公峰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