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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滨民辖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秦雅莹与王亮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雅莹,王亮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民辖初字第0032号原告秦雅莹,女,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晔、张舟(实习),江苏周国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男,1984年9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小兵、郭晓丽,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秦雅莹与被告王亮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后,被告王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王亮的住所地为无锡市新区旺庄街X号,经常居住地为无锡市新区旺庄路X号集体宿舍。根据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的规定,该案不应由本院受理,应移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王亮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而在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王亮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