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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62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与被告1998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惹气。2011年3月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不顾两个未成年孩子无人照顾,无故离家外出长期不归。2012年3月二人协议离婚未成,但被告一直没有回家。现二人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3、白水县杜康镇鸭洼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8月外出,下落不明。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1998年生育女儿杨甲,2004年生育儿子杨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8月被告外出打工为由离开家庭二人分居生活,期间2012年3月二人曾协议离婚未成。原、被告财产状况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质证查明。本院认为,被告经常外出不归,不履行妻子及母亲义务,缺乏家庭责任心,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从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出发,两个孩子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及财产分割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质证,本案不做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二、孩子杨甲、杨乙暂由杨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花勤代理审判员  刘 焘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贾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