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云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方先峰、李倩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云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方先峰,李倩,李文辉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289号原告西安云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三路*号西BD新天地第*幢*单元*****室。注册号610131100045261。法定代表人王文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富强,男。委托代理人王志贤,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先峰。委托代理人王庆全,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倩。委托代理人方先峰,身份信息同被告方先峰。被告李文辉。法定代理人方先峰,身份信息同被告方先峰。原告西安云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先峰、李倩、李文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云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富强,被告方先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云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未央区仲裁委)针对方先峰的申请作出未劳人仲案字(2013)280号仲裁裁决书,其中错误地认定赵小亚死亡属于工亡,且补助金等的计算缺乏依据。该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判决其不向三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丧葬补助金19521.5元以及李文辉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被告方先峰、李倩、李文辉共同辩称,李倩、李文辉分别是方先峰与赵小亚的女儿、儿子。赵小亚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小亚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无过错,应属工伤,赔偿数额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其对仲裁结果无异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赵小亚系原告处保洁职工。李倩、李文辉系方先峰与赵小亚的子女。2011年1月1日到2012年1月12日期间,原告将赵小亚派往恒大名都小区从事保洁工作。2012年1月12日7时10分赵小亚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出具西公交认字未央(2012)第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小亚无过错。该交通事故现正在侦查阶段,肇事人逃逸未归案。2012年12月10日,经方先峰申请,未央区仲裁委以未劳人仲案字(2012)335号裁决书裁定:赵小亚与本案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将赵小亚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亡。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方先峰向未央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工亡丧葬补助金19521.5元;2、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3、原告支付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子女每月30%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配偶每月480元,每个子女每月360元,两个子女,以上共计每月1200元。该委以未劳人仲案字(2013)280号裁决书裁定:1、原告向方先峰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丧葬补助金19521.5元,以上合计510821.5元;2、原告应从2013年5月起按月向方先锋支付其子李文辉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360元,至李文辉年满18周岁时止;3、驳回方先峰的其他申诉请求。另查,工作期间,原告未给赵小亚办理社会保险。2011年4月原告为本单位员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赵小亚死亡后保险公司支付意外医疗险1.2万元、意外伤害险6万元,赵小亚的受益人为赵小亚本人或其近亲属。事故发生后,原告将上述7.2万元交付三被告等,并要求将该保险金从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庭审中,原告与方先峰均认可赵小亚生前月工资为1200元。原告称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但均未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另,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330元。以上事实,有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保险理赔的处理意见、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应该支付三被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2012)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小亚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告未给赵小亚办理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原告在庭审中称其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认定工伤决定不服,但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赵小亚工作期间原告为其购买意外医疗险及意外伤害险,商业保险虽自愿认购,但单位的购买目的为转嫁、分散事故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应视为原告对其责任承诺的一种兑现方式。本案中意外医疗险、意外伤害险与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应重复叠加,原告在支付上述两项工伤赔偿费用时应当分别扣除三被告等已收到的意外医疗险1.2万元及意外伤害险6万元。方先峰与赵小亚之子李文辉未满18周岁,符合法定的供养亲属范围,原告应从2012年1月起按月支付李文辉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360元,至李文辉年满18周岁时止。庭审中,三被告对仲裁裁决结果予以认可,并要求按照裁决结果审理本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西安云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方先峰、李倩、李文辉支付丧葬补助金1016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1300元,以上合计441465元。二、原告西安云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3年5月起按每月360元支付被告李文辉供养亲属抚恤金,至被告李文辉年满18周岁时止(其中本判决生效前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告西安云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李文辉;给付后第二个月起原告西安云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按月支付被告李文辉供养亲属抚恤金360元,至被告李文辉年满18周岁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杨 宁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