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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1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唐X与夏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X,夏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初字第1814号原告唐X。委托代理人黄平。被告夏X。原告唐X诉被告夏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后新春独任审理,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X诉称,我与被告夏X于2004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7日生一女夏XX。由于被告嗜赌成性,原告曾于2011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和好后,被告仍屡教不改,经多人劝阻未果,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夏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7日生一女,取名夏XX。婚后,原被告常因被告赌钱等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唐桂琴曾于2011年2月向本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后,双方于今年年初又因被告打老虎机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265号民事调解书及原告唐桂琴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女,只要被告改正缺点,取得原告谅解,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做到互敬互爱,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唐X与被告夏X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后新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自愿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