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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天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高天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616号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天娇。委托代理人张兰成。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诉被告高天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支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兴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