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罗勇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寮步新华南锅炉服务部、一审第三人东莞市寮步衡昌锅炉经营部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罗勇,东莞市寮步新华南锅炉服务部,东莞市寮步衡昌锅炉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勇,男,汉族,1977年6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寮步新华南锅炉服务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经营者:张柱燊,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一审第三人:东莞市寮步衡昌锅炉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经营者:周克林,男,���族,1968年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再审申请人罗勇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寮步新华南锅炉服务部、一审第三人东莞市寮步衡昌锅炉经营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罗勇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罗勇在再审申请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桂 宏代理审判员 蓝 中 伟代理审判员 赵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淑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