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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郎民一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罗侃与寿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侃,寿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郎民一初字第01297号原告:罗侃,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郎溪县。委托代理人:王明水,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桢,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寿勇峰,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现住郎溪县。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罗侃诉被告寿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侃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罗侃负担。审 判 长  黄明琪人民陪审员  岑冬梅人民陪审员  周翠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