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62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苏继红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继红,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6239-2号申请执行人苏继红,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吕波,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苏继红与吕波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03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规定:一、原告苏继红与被告吕波离婚;二、登记在被告吕波名下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二里七号���5-103号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前向原告苏继红给付房屋折价分割款九十五万元;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夫妻债务分担;四、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苏继红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千元由原告负担一千元(已缴纳),由被告吕波负担一千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前向原告给付)。权利人苏继红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波名下有一套住房,我院已查封,无银行存款、车辆,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波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丰执字第62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刘瑞林代理审判员 邵志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文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