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黄雪志与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志,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黄雪志,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生,原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被执行人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法定代表人王乃民,董事长。黄雪志与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办理养老保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黄雪志办理养老保险。执行费500.00元由宝鸡市众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第六条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协助执行单位未能按时办理,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