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三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886号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南桥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武,董事长。被告: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下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小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薄彦光审判员 邢新同陪审员 张秋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齐会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