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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民一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道胜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胜,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0666号原告:徐道胜,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雷,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鲍焕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源,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范爱民,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专员。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辉,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道胜诉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道胜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道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道胜负担。审 判 长  闫 军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陈丽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