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民一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道胜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胜,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0666号原告:徐道胜,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雷,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鲍焕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源,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范爱民,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专员。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辉,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道胜诉被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道胜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道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道胜负担。审 判 长 闫 军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陈丽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