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四川元泰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元明、朱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元泰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元明,朱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9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元泰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跃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勇,四川神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元明。委托代理人甄友平,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冰。再审申请人四川元泰达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元明、朱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自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元泰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定榕代理审判员 严 曦代理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骆廷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