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4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熊辉与李军、范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辉,李军,范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52-1号原告:熊辉,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付淮光,南昌市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范颖,女,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辉诉被告李军、范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军、范颖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致使本案事实难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傅瑞香审判员 黄 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