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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4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熊辉与李军、范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辉,李军,范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52-1号原告:熊辉,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付淮光,南昌市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范颖,女,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辉诉被告李军、范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军、范颖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致使本案事实难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傅瑞香审判员 黄 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