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政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杨国兵犯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政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政和县看守所。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公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底,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蒋某某、蒲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黄尤章(另案处理),经预谋并分别出资以投注“六合彩”号码的方式来政和骗钱,即准备两个相同的腰包,一个包装现金,一个包装冥币,在投注前先将包内装的现金出示并让被害人验过,后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装现金的包与装冥币的包调换,并由己方一人提着在现场假装用于投注抵押,若有中奖则骗走庄家所赔的钱,没中奖则当即跑人。5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蒋茂稳、蒲春芳、王高飞到政和县城关某某宾馆向作庄的被害人江某某显示有现金进行“六合彩”投注赌博,并约定先开奖后付钱。期间伺机把装冥币的包调换给王高飞在现场看护并等待开票结果,杨某某、蒋茂稳、蒲春芳则以到外边向他人收“六合彩”投注为借口将装现金的包带离现场。而后蒋茂稳在外打电话通过王高飞向江某某报“六合彩”投注号码,中奖后骗走江某某现金9000元。同月4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蒋茂稳、王高飞又以同样的方式骗走江某某现金30000元。同月7日晚,当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蒋茂稳、王高飞再次实施“六合彩”投注诈骗时,因未中奖,被告人王高飞得到信息及电话通知逃离现场,江某某电话联系蒋茂稳却迟迟不见人来后,便将被告人押在其处的包剪开,发现装的都是冥币,则感受骗而报案。被告人杨某某与蒋茂稳、蒲春芳等于当晚逃离政和。骗取的款项除用于开支外,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分得11045元。赃款已从蒋茂稳、蒲春芳手中追回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同年10月3日上午在湖北省宜昌市火车站站前广场被巡逻干警盘查身份证时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住宿登记卡、手机储存作案联络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蒋茂稳、蒲春芳、王高飞、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现场显示有现金购买“六合彩”的实力,而后调包成冥币方式进行押注,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日起至2014年7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繁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宜敏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