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张腊英、戴峰亚等与杨全德、黄国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腊英,戴峰亚,戴俊,杨全德,黄国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张腊英。原告戴峰亚。原告戴俊男。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贤荣,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宇,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全德。被告黄国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学府路64号恒顺尚都花苑5幢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腊英、戴峰亚、戴俊男与被告杨全德、黄国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腊英、戴峰亚、戴俊男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腊英、戴峰亚、戴俊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腊英、戴峰亚、戴俊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张腊英、戴峰亚、戴俊男负担。审判员 任荣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一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