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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茘民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茘民初字第0128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原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她与被告张某某均系再婚,2006年4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且被告长期在外打工,两人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不过一年。加之被告前妻孩子经常与原告发生矛盾,甚至殴打原告。被告对此不加管束,甚至默许,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诉讼费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张某某经本院2013年9月4日登报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未进行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大荔县朝邑镇沙底村证明,证明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2月14日外出打工,至今未归。3、大荔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25日与被告张某某侄子媳妇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张某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6年4月1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带婚前女儿张佳欣与被告及前婚生子张夏楠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被告长期在外从事职业,原、被告相聚时间较少,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3年春节,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打闹后,被告便离家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衡量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且原、被告均系再婚,本应珍惜双方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被告已在外打工方式回避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正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被告又以外出打工为由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离婚,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各自子女应由各自抚养。因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无法查明,本院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原、被告双方各自子女由各自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 冬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