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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终字第13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戴只、张维与赵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只,张维,赵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3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只,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志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维,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志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悦,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封建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只、张维因与被上诉人赵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7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李琴、石婕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270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珊代理审判员  李琴代理审判员  石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