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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民一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娟与被告姚新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姚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民一初字第1516号原告王X,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冰,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XX,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原告王X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冰、被告姚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2005年12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其系再婚。2007年1月25日生一女儿,取名姚昱杉。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随后发现其与被告之间性格差异较大,被告赌博、酗酒,不尽家庭义务,其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一直忍让。2012年2月13日其忍受不了被告的行为起诉离婚,后经思礼司法所调解,其给被告一个机会,申请撤诉。其后,被告不但对自己的恶习不收敛,反而酒后闹事,双方性格差异愈来愈大,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偶尔吵架,没有大的矛盾,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带有一个8岁的儿子。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25日共同生育一个女儿,取名姚昱杉。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尔也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2年2月起诉离婚,经思礼司法所调解,双方和好,原告撤诉。2013年5月,双方又产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共同生育有一个女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在生活中也有争吵,但并无太大矛盾,且分居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如能做到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立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史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