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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洪生与王世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生,王世磊,赵金艳,潍坊华谊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冯家力,郝翠芳,临朐县锋鸿金属制品厂,郝三礼,曾现娥,临朐县舜生金属制品厂,张国伟,李萍,临朐县亿达磁电机械设备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王洪生。被告王世磊。被告赵金艳。被告潍坊华谊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骈邑路237号。法定代表人王世磊。被告冯家力。被告郝翠芳。被告临朐县锋鸿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营龙路8号。负责人冯家力。被告郝三礼。被告曾现娥。被告临朐县舜生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郝家庄村村北。负责人郝三礼。被告张国伟。被告李萍。被告临朐县亿达磁电机械设备厂,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夏北路中段。负责人张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生诉被告王世磊、赵金艳、潍坊华谊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冯家力、郝翠芳、临朐县锋鸿金属制品厂、郝三礼、曾现娥、临朐县舜生金属制品厂、张国伟、李萍、临朐县亿达磁电机械设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秦   保   玉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