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19陈书伟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018号 原告陈书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麦树明,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云浮市。 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甘汉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斌,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施迪维,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陈书伟不服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行政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书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伍建卿 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 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