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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喻建生与唐光秀、张兰、何丕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建生,唐光秀,张兰,何丕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喻建生,男,生于1965年5月2日,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委托代理人:王福恩,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光秀,女,生于1957年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被告:张兰,女,生于1968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被告:何丕华,男,生于1969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重庆市人。委托代理人:宋文斌,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建生与被告唐光秀、张兰、何丕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建生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建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4元,减半收取2867元,由原告喻建生负担。审判员  殷金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