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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刑初字第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灌刑初字第041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4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灌南县北陈集镇三友村*组。因本案于2012年7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又于2013年5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3)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蒲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毛某驾驶的货车发生刮碰,致被告人陈某及其女友摔倒在地,后毛某将被告人陈某及其女友带至灌云县同兴镇卫生院检查,在医院收费大厅,毛某及其朋友颜某与被告人陈某的表哥冯某以及冯某的朋友江某、顾某等人因为被告人陈某及其女友检查身体而发生争吵,后双方引起互相殴打,被拉开后,双方到医院门外,再次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被告人陈某见状即上前也用巴掌、拳头殴打毛某头部及身体。经法医鉴定,毛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属于轻伤。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毛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毛某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毛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江某、顾某、颜某、冯某、田某、孙某、赵某、单某、徐某、高某、夏某、张某、彭某、颜某、贺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灌云县公安局(灌)公(法)鉴(活)字(2012)10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及收条,户口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毛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毛某对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胜利审 判 员  吉建平人民陪审员  姜有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月青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