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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付远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远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远成。辩护人彭小松,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3)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远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丽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远成及其辩护人彭小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付远成在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长久社区*组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以已作废的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证载房屋面积188.23平方米)替代在拆迁时有效的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证载房屋面积140.16平方米),签订拆迁协议书,骗取被害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货币化安置款人民币31938元。200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付远成在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长久社区*组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出具虚假委托协议,虚构赵敏茹是其父亲付某某女儿,签订拆迁协议书,骗取被害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安置房一套(价值人民币296861.4元)和拆迁安置过渡费人民币21100元。被告人付远成于2012年7月11日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远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付远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用作废的房屋宅基地使用证骗取被害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货币化安置款人民币31938元的犯罪事实,及其冒用赵敏茹的名义骗取拆迁安置过渡费人民币21100的事实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骗取被害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安置房一套(价值人民币296861.4元)的意见,付远成辩称,涉案房屋是支付了部分钱款购买。被告人付远成的辩护人提出,付远成构成诈骗罪,涉案房屋价值应以2004年的价格计算;被告人有自动投案行为,认罪态度好;未对社会造成实际损失,请求对付远成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被告人付远成用作废的房屋宅基地使用证骗取被害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货币化安置款人民币31938元的犯罪事实,及其冒用赵敏茹的名义骗取拆迁安置过渡费人民币21100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远成骗取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安置房一套(价值人民币296861.4元)的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4年,被告人付远成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长久村面临征地拆迁事宜。当时,付成恩(付远成之父)作为户主的宅基地(房屋)使用证载明面积为180平方米,证载3人(付成恩、罗玉芳、尹全火)。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尹全火因其他原因未出面参与本次拆迁安置。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付远成虚构赵敏茹是付成恩之女的事实,将赵敏茹的户口迁入付成恩户下替代了尹全火,并提供面积180平方米、证载3人(付成恩、罗玉芳、赵敏茹)的宅基地(房屋)使用证,及面积60平方米、证载1人(赵秀英,系付远成之妻)的宅基地(房屋)使用证,将该两份宅基地(房屋)使用证下的240平方米(证载4人)作为优价购房共同体,优价购房3套(长久新城A区*栋*单元*号、B区*栋*单元*楼*号、B区*栋*单元*楼*号),合计安置面积257.93平方米。在此过程中,付远成冒用赵敏茹名义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骗购房屋获取非法利益为人民币257875元。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7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3)15号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国土(2001)73号文件规定分步计算:(一)付远成冒用赵敏茹名义骗取的货币化安置款人民币84000元。1、付远成提供宅基地使用面积为240平方米证载4人(含赵敏茹)实际获得货币化安置款人民币336000元。计算过程如下:(1)4人×35平方米/人×1400元/平方米=196000元(2)(240平方米-4人×35平方米/人)×600元/平方米=60000元(3)4人×8000元/人=32000元(一次性奖励)(4)4人×12000元/人=48000元(政府补助)(5)196000+60000+32000+48000=336000元(综合前四项)2、付远成应获得货币化安置款(不含赵敏茹)人民币252000元。计算过程如下:(1)3人×35平方米/人×1400元/平方米=147000元(2)(180平方米-3×35平方米/人)×600元=45000元(3)3人×8000元/人=24000元(一次性奖励)(4)3人×12000元/人=36000元(5)147000+81000+24000+36000=252000元(综合前四项)备注:在不考虑尹全火(赵敏茹)的情况下,付远成提供的两份宅基地(房屋)使用证项下的面积应为180平方米,证载3人。3、故付远成冒用赵敏茹的名义骗取货币化安置款人民币84000元(该款作为优价购房款一部分)。计算过程如下:实际获得货币化安置款336000元-应获得货币化安置款(不含赵敏茹)252000元=84000元(二)在协议人数含赵敏茹的情况下,付远成为取得该257.93平方米的安置房,共实际支出优价购房款人民币286039元。计算过程如下:1、240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336000元2、人均超≤2平方米:8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11200元3、2平方米<人均超≤5平方米:9.93平方米×2300元/平方米=22839元4、综合前三项:336000+11200+22839=370039元(含付远成冒用赵敏茹名义骗取的货币化安置款人民币84000元)5、付远成实际支付的优价购房款为人民币286039元(370039-84000=286039)。(三)在不考虑赵敏茹的情况下,付远成为购买257.93平方米的安置房,应支付优价购房款人民币547294元。计算过程如下:1、180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252000元2、6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8400元3、9平方米×2300元/平方米=20700元4、62.93平方米×4230元/平方米=266194元5、综合前四项:252000+8400+20700+266194=547294元(四)综合上述情况,付远成冒用赵敏茹的名义在优价购房安置中少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61255元。计算过程如下:应支付优价购房款547294元-实际支付优价购房款286039元=少支付优价购房款261255元(五)付远成以赵敏茹的名义多支付的费用付远成以赵敏茹的名义支付有线电视入网费人民币180元,天然气初装工程费人民币3200元。(六)付远成冒用赵敏茹名义骗购房屋获取的非法利益人民币257875元。计算过程如下:付远成购买涉案房屋少支付261255元-付远成以赵敏茹的名义多支付的费用(180+3200)元=257875元通过上述计算可知,被告人付远成以赵敏茹名义优价购买涉案房屋,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实际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257875元,而公诉机关指控的该房全价人民币296861.4元。综上,被告人付远成用作废的房屋宅基地使用证骗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1938元;冒用赵敏茹的名义骗取拆迁安置过渡费人民币21100元;冒用赵敏茹名义骗购房屋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257875元,共计骗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10913元。另查明,涉案房屋于2008年8月向被告人付远成交付使用,现付远成已将涉案房屋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退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金征组办发(2005)22号、23号文件,金征组办发(2006)5号文件,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注销户口登记材料,农村居民房屋宅基地用地使用及变更材料,拆迁过渡协议书及过渡费领取情况,货币化安置优价购房协议书,安置费用结算清单,超面积结算单,政府补助结算单,征地拆迁农户调查信息,房屋安置结果公示信息,房屋信息摘要,涉案房屋估价资料,涉案房屋交付资料,关于付远成、赵秀英房款重新结算的情况说明,关于付远成退补款项的情况说明,证人赵敏茹的证言,委托书,收条,谈话笔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付远成的身份信息及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远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付远成犯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付远成使用作废的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及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付远成的辩护人所提付远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付远成的合同诈骗行为从2004年9月份开始实施,一直延续到2008年涉案房屋实际交付,涉案房屋价值应以实际交付时的市场价为准,故对付远成的辩护人所提涉案房屋价值应以2004年的价格计算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查,中共成都市金牛区纪委根据群众举报掌握了被告人付远成在征地拆迁中有关违法问题后,找付远成调查谈话并直接将其控制,付远成向区纪委供述了基本的犯罪事实,区纪委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办理。故被告人付远成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对被告人付远成的辩护人所提付远成有自动投案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付远成冒用赵敏茹名义优价购买涉案房屋,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实际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257875元,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该房全价人民币296861.4元,故对公诉机关超出付远成实际获利部分(即付远成合法利益人民币38986.4元)的指控意见,本院不予支付,对被告人付远成所提支付了部分钱款购买涉案房屋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付远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他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付远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远成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退回了涉案房屋,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付远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应向付远成返还其在涉案房屋付出的合法利益人民币38986.4元;被告人付远成应向成都市国土局金牛区分局退赔用作废的房屋宅基地使用证骗取的非法利益人民币31938元,退赔冒用赵敏茹的名义骗取拆迁安置过渡费人民币2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皇传刚人民陪审员  王 沛人民陪审员  马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章友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