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张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70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责人唐某,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福、王汉湘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