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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柏万玉与张晓根、高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万玉,张晓根,高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517号申请执行人柏万玉,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晓根,男,1963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云凤,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21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晓根、高云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晓根、高云凤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执行员  尚XX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