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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赵兴林与李忠德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林,李忠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620号原告赵兴林,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军荣,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忠德,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林与被告李忠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林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兴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兴林承担。审 判 长  云 海审 判 员  黄雪锋代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夏瑞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