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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韦俊斌与高宗海、李厚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俊斌,高宗海,李厚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78号原告:韦俊斌,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宗海,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李厚兵,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俊斌诉被告高宗海、李厚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俊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