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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执字第18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王家闸村委会执行异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王家闸村民委员会,杨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历城执字第1854-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王家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周英,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分社9010101206142050000186账户上的银行存款31370.03元。异议人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其村委会在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分社开立的9010101206142050000186账户是南水北调工程专用款项账户。扣划的款项,是因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占地拨付给村民的青苗补偿费和安置人口过度期生活费,法院不应扣划该账户中的款项。请求返还扣划的款项。经审查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历城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餐饮费30571元。被执行人在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分社9010101206142050000186账户上的款项,是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南水北调工程指挥部拨付给该村村民的青苗补偿费和安置人口过度期生活费。上述事实,有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南水北调工程指挥部的情况说明及款项发放表,9010101206142050000186账户的存折及进账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本院扣划款项,是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办事处南水北调工程指挥部拨付给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王家闸村村民的青苗补偿费和安置人口过度期生活费专项资金,该资金王家闸村民委员会只有管理权,不能用于清偿王家闸村民委员会在本案中的债务,故本院的执行错误,应予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扣划至本院的31370.03元,退回异议人在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分社的9010101206142050000186账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延义审判员  李亚明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