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剑阁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智丰诉尤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丰,尤明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剑阁民初字第53号原告王智丰,男,生于1979年3月6日,汉族。被告尤明鹏,男,生于1981年9月3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智丰诉尤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丰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智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龚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