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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剑阁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智丰诉尤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丰,尤明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剑阁民初字第53号原告王智丰,男,生于1979年3月6日,汉族。被告尤明鹏,男,生于1981年9月3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智丰诉尤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丰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智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龚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