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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秀菊申请执行卜庆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菊,女,1954年生,汉族,住民权县。被执行人卜庆峰,男,1967年生,汉族,原居住地郑州市。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现在浙江省杭州市服刑。本院在执行李秀菊与卜庆峰借款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现在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商执字第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德慧执行员  孙东坡执行员  夏子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段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