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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3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乔某、王某甲与李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229号原告:乔某,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某甲,男,199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甲,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某乙,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某乙,女,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王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王某甲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龚 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