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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与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2141号原告王×,女性,年龄33。被告李×,男性,年龄3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娄月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