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与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2141号原告王×,女性,年龄33。被告李×,男性,年龄3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娄月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