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4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三和致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力健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力健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4111号原告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3号院6号楼201-225。法定代表人周晓东,运营总监。委托代理人王爱利,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泽峰,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力健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南路9号2号楼2-4号楼-1层。原告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牛信息公司)与被告北京力健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健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昌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江、方猛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途牛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泽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力健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途牛信息公司诉称:2012年10月10日,途牛信息公司与力健源公司签订《票务天下-力健源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力健源公司委托途牛信息公司代理销售力健源公司经营的游泳馆门票,合作价格为15元,途牛信息公司向力健源公司支付预付款1万元,双方根据实际发生的销售数额据实结算。2012年12月3日,途牛信息公司向力健源公司支付预付款1万元。2012年12月5日,力健源公司体育公司店员通知途牛信息公司店面已经转让,不再接待途牛信息公司客户,此前途牛信息公司客户消费了17张游泳票,故途牛信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票务天下-力健源合作协议》、要求力健源公司返还预付款9745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力健源公司经传唤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途牛信息公司与力健源公司签订《票务天下-力健源合作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途牛信息公司组建小泥人游泳馆联盟,力健源公司的票券名称统一以“小泥人游泳馆兑换券—n店通票”的形式出现,客户持途牛信息公司销售的票券到力健源公司消费,力健源公司提供服务,双方凭票券定期对账,以约定周期进行结算;产品内容为力健源健身会所游泳馆门票1张,合作价格为15元;合作有效期为1年,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预付款1万元,多退少补,不足及时续费;如因力健源公司造成的客户投诉及损失,双方应积极协调处理,因此给途牛信息公司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由力健源公司负全责,赔偿损失为总票款的10倍(不足5万元按5万元计算),并罚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途牛信息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支付力健体育公司预付款1万元,途牛信息公司销售的门票在力健源公司经营的游泳馆处共计消费17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现场勘验,力健源公司经营的游泳馆已经于2012年底转让他人,现已再次转让。上述事实,有途牛信息公司提交的《票务天下-力健源合作协议》、银行往来记录、网页打印件、本院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途牛信息公司与力健源公司之间签订的《票务天下-力健源合作协议》系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力健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将游泳馆转让,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故途牛信息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力健源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合同虽约定如因力健源公司造成的客户投诉及损失,双方应积极协调处理,因此给途牛信息公司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由力健源公司负全责,赔偿损失为总票款的10倍(不足5万元按5万元计算),并罚违约金5万元,但力健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亦足以弥补途牛信息公司所受之损失,故途牛信息公司在违约金之外要求力健源公司另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力健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力健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票务天下-力健源合作协议》;二、被告北京力健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付款九千七百四十五元;三、被告北京力健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九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力健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零一元(已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力健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昌昊人民陪审员 方 猛人民陪审员 王 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孟 妍 来源:百度搜索“”